9月1日,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改,2021年迎来了第三次修改。
“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早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曾提到,《安全生产法》颁布以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数据均有较大下降。
此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涉及原条款的三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于加大对生产主体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防生产监管盲区、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重点内容都作出了相应修改。
加大惩处力度,最高罚款1亿
最为直观的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首先,罚款金额设置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事故罚款方面,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此外,处罚方式更严。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惩戒力度也变得更大。法律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严防监管盲区,落实“三个必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此次,这“三个必须”原则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这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还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
此外,法律明确了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所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和责任。抓生产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发生事故管生产的人也要负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对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作出了要求。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形成监管合力。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参与安全生产
宋元明曾经特别提到,此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第一是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澎湃新闻了解到,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人人能参与,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另外,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对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来源:澎湃新闻)